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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建筑节能条例:4类建筑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发布者:住建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6-08-03    分享到:

        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减排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7月27日,《新疆省建筑节能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新增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内容。
        以下四类建筑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城镇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大型公共建筑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新疆省建筑节能条例》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国家对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具体要求。自国务院2008年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至今,先后颁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法规标准及规范,对建筑节能的内容有了新的诠释,要求提升建筑品质,转变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建筑。
         新疆省《条例》修订内容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安排,并结合新疆省实际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增加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内容。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比建筑节能的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修订草案》增加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明确标准执行范围和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细化了可再生能源利用、装配式建筑设计、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屋顶和墙面实施立体绿化等绿色建筑技术的推广要求,明确城镇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二)强化政府监管力度。细化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责任,增加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强化建设工程投资立项、土地供应等环节的节能审查要求。明确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和各方责任,加强监管部门对各方主体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将建筑节能从建设过程向管理过程扩展,明确加强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限额、省市建立建筑用能监测平台、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实施能效标识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明确为四类,即城镇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注重激励引导扶持。创新是实现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目标的重要保障,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研发、生产、使用前期投入很大,且建设成本加大。《修订草案》增加和细化财政引导扶持、税收优惠等内容,鼓励绿色建筑、绿色低碳小城镇、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建设更高等级节能建筑、既有建筑的改造升级等。